桂建办字[2004]4号
各地级市建规委(建设局),自治区小康示范镇,有关县(市、区):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进程,实施富民兴桂新跨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从自治区重点镇中,确定宾阳县黎塘镇等22个镇为自治区小康示范镇(以下简称示范镇)。为加快示范镇发展,使之确实起到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示范镇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发展城镇经济,扩大城镇规模,健全城镇功能,加强城镇管理,改善城镇环境,把小康示范镇建设成为具有地方风格、民族特色和良好的人居环境,有较强的产业支撑,城镇基础设施和城镇功能较完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新型小城镇,在全区城镇建设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示范镇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抓紧示范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并于2004年底前完成;对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片区和主要街道等,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划分建设区控制黄线、道路规划控制红线、生态区控制绿线等;确定土地开发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市政设施配套内容。规划区内的建设,要严格按照示范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改造“竹筒房”,使镇区主要建筑和沿街立面的建筑景观整体协调、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加快城镇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城镇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基础性公共设施,强化城镇的文化中心功能。依法完善建设申报、审批制度,抓好建筑设计和工程监理,镇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发放率要达100%,建房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30%。加强城镇综合管理,提高镇容镇貌、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集聚产业,夯实基础,大力发展城镇经济。要把发展城镇特色经济与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壮大城镇经济总量,夯实城镇发展的基础,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到2008年,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2003年翻一番;农业增力口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40%以下;建成区人口达到2.5万人以上。树立产业兴镇、依市兴镇、以城促市的观念,认真谋划一批兴镇项目。从实际出发发展小城镇特色产业,培育现代工业催生型、农业产业化牵引型、城市辐射型、市场带动型、旅游开发型、边境贸易型、文化主导型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把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乡镇企业小区作为城镇新区来规划和建设,增强示范镇对各类生产要素的聚集能力,以园拓业,以业兴城,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到示范镇安家落户。
搞好与涉及农业、上游产品或原材料来自农村的企业,以及急需扩散零部件加工的企业间的合作,建立项目库,通过项目招商、组建公司、合作经营等形式实现与示范镇的联合发展。引入经营村镇农村经营性资产理念,鼓励企业对村镇经营性资产进行运营,具体运作方式可考虑采用参加企业集团,为大企业配套服务;按市场经济的办法,组建合作制农场,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或重组;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形式。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乡镇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认真抓好企业与示范镇联合、村镇经营性资产企业化运作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以企业为主力军, 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放开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努力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资金投融资体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努力增强城镇综合服务功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环境。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到2008年示范镇建成区内建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基本实现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大于25平方米;城镇燃气普及率、供水普及率均大于95%;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70%;城镇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大于12平方米,道路铺装率大于85%,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四)探索科学合理的建制镇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框架。要努力在城镇规划编制和城镇建设中,探索科学合理的城镇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框架,重点是小城镇建设规划与指标体系,小城镇居住区、工业区指标体系,小城镇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指标体系;小城镇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与功能配置、公共设施分类与配置标准;小城镇道路和景观设计;小城镇给排水系统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设施及建设技术;小城镇防灾减灾规划及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结构抗灾性能及实用技术;小城镇住宅适用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配套标准等。
(五)抓好示范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镇容镇貌管理。保护古树名木、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以及文物点、古建筑和传统街区。加强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建设,解决经营场所,杜绝“马路市场”,促进城镇商品流通和第三产业发展。开展镇容镇貌综合整治,加强环卫、绿化设施的配套建设,突出治理城镇环境“脏、乱、差”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城镇的人居环境。
(六)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加快示范镇发展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城镇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探索引导二三产业向示范镇集聚,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等有效实现形式;推进经营城镇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式改革,广泛吸纳社会投资,完善企业参与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拓宽城镇建设资金渠道;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探索集体土地有偿流转的途径与方式等。通过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规范,稳妥推开。
三、组织与实施
自治区小康示范镇的试点时间为5年(2003年11月至2008年11月)。示范镇的城镇化建设,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提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组织领导。各示范镇及其所在县(市),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示范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示范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把示范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形成制度,对重大问题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示范镇主要领导实行示范工作目标管理。
(二)建立联系汇报制度。 自治区和有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示范镇之间、以及区内外城镇化建设经验的学习与交流,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示范镇要建立联系汇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 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自治区建设厅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示范工作进展情况,以利于掌握动态,加强协调与指导,推广先进经验。
(三)对示范镇实行动态管理。即在示范镇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示范镇工作成效等对示范镇名单进行调整。凡不按要求及示范镇工作方案完成示范工作任务,达不到示范目标, 以及组织协调、政策落实、方案实施等达不到要求,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将取消示范镇资格。对示范镇工作成效突出,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四)工作实施。各示范镇要在2004年3月底以前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