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经研究,我厅定于2013年9月下旬开展2013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在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重点检查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每个设区市抽查3—5个工程,每个县(市、区)抽查1-2个工程。具体项目在各市在建工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
二、检查内容
(一)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3〕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建安办函〔2013〕27号)的要求,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辖区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情况等。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四)检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履职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检查相关的准备工作。本次检查不专门听取工作汇报,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结束后将在各市召开反馈会。
(二)请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准备2013年1-9月建筑市场及质量安全监管情况书面汇报、本辖区在建工程一览表、最新的“严管工程”名单。
(三)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放在现场备查:
1. 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
2. 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合同;
3.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报建材料。
(四)施工、监理企业应将下列资料存放在现场备查:
1. 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 企业总部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记录;
3. 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过程控制资料;
4. 企业对施工项目建立的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及落实情况(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复查记录、整改完成报告)。
(五)督查时,建设单位代表、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场接受检查。
督查的具体时间、行程由各督查小组另行通知。
四、检查处理
对在本次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对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执业人员,我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李 钧,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