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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桂建设[2013]12号)

2013-04-24 10:00:05 来源: 收藏

区直各有关厅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桂建设[2011]6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即第十四届广西优秀工程勘察奖、第十七届广西优秀工程设计奖、第十一届广西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和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参加本年度评选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做到精心设计、优化方案、构思新颖。在节约材料、能源、用地、降低投资和成本、环境景观自然融合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各工程设计单位申报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在建筑工程中高强钢筋使用量占建筑用钢筋总量比重较大的项目。

    (三)本年度评选活动的评选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办法、评选标准、申报程序、奖项设置及评审程序等,仍按《评选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已参加过往届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省(部)级奖评选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都不得再次申报(上届评选同意保留资格至本届评选的项目即缓评项目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参加本年度评选的项目必须符合《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是近年来完成,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经一年以上生产运营(使用)考核的项目。

    (二)本次评选不包括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这部分项目的评选工作将另行组织。

    (三)申报评选项目所需报送的材料应包括申报表及《评选办法》中所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等,具体要求见各有关申报表中的注意事项。

    (四)申报评选项目如属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共同完成时,需在申报表的封面及表内相关栏目上填写有关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三、其他事项

    (一)《评选办法》及申报评选项目所需填写的申报表,请各申报单位自行从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中下载(/HTMLFile/2011-06/shownews_151057.html)。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评选,但可保留资格至下届评选时按要求整理材料后重新申报。

    (三)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6月15日之前报送至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4楼2417号房),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评选结果公布后,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保留6个月,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予保留。

    (五)本次评选活动不收取申报费用。

    (六)本次评选活动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另行通知。

    (七)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黄克明;联系电话:0771-226006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