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安装拆除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主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装拆除工程。拆后重装部分执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房屋建筑安装拆除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拆除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于2013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13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3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