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实施工期管理
(一)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如招标文件的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定额工期的15%(含15%),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合理工期评估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二)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期要求,且合同工期应与施工单位投标工期一致。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三)严格规范工期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需压缩工期,经建设、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工期调整和赶工费补充合同后,应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缩短工期补充合同备案手续。如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重新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工期调整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补充合同备案的条件。
三、严格规范市场行为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凡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未办理施工许可或未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城市重点工程依据上级有关会议或批示精神需提前开工建设的,必须提交相关会议纪要或批示文件,先行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
(二)规范分包行为管理。提倡对市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总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分包行为进行干预。禁止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强化市场现场联动。要加强企业中标后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企业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检查。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暂停企业在广西的投标资格,暂停执业人员在广西的执业资格。要把现场监督检查与资质动态核查结合起来,对现场管理不善的企业要组织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点核查。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台帐式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登记公示、检查反馈、应急管理等措施,全面加强监控,强化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情况的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
四、严格质量安全监督
(一)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原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实体和行为监督。特别是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加大监督抽查和抽测力度,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二)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特别是市政桥梁工程,成桥后必须进行动静荷载检测。检测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检测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检测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法人单位。
(三)严格竣工验收监管。市政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管字〔2000〕第56号)的要求实施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必要时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坚决不允许以任何名目交付使用。
(四)严格终身质量责任。超过一定规模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接受全社会监督。未按规定设置竣工验收标志牌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具体规模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