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12]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精神,定于2012年3月下旬起开展第一季度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督查范围是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重点抽查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每个设区市抽查3-5个工程,每个县(市、区)抽查1-2个工程。督查组根据各地项目一览表和我厅住房保障处提供的《2011年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汇总表》内的信息确定抽查工程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施工和监理企业。
二、督查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情况,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对辖区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情况;各地按“17号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自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二)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四)工程施工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情况。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县(市、区)。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迎检工作,整理好迎检资料,并准备好由分管领导签认的书面汇报材料。
(三)施工、监理企业应将下列资料存放在现场备查:
1.施工、监理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原件);
2.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
3.区外企业的入桂施工备案资料;
4.企业总部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记录;
5.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过程控制资料;
6.企业对施工项目建立的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制度及落实情况(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复查记录、整改完成报告)。
7.根据有关文件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原始记录。
(四)督查时,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在场接受检查。
(五)各督查小组应按统一标准进行督查,完成本组督查任务后须集中归纳总体情况,并提交总结材料。
(六)督查的具体时间、行程由各督查小组另行通知。
四、督查处理
对在本次督查中发现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对涉及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持证人员,由我厅作出通报和处罚。
联系人:顾胜,电话:0771—2260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