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11]3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由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住宅厨房、卫生间防火变压型排气道》图集已通过我厅组织的技术审查,现批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图集号为桂11J601,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图集桂05J601,桂05J602同时废止。该图集由我厅负责管理,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为确保住宅排气道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现就加强住宅排气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选择住宅排气道产品时,其制品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排气道制品进入施工现场时,除对其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外,还应对其耐火性能型式检测报告(依据《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2009检测)、通风性能测试报告以及抗柔性冲击、垂直承载性能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核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工程使用。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和选用住宅排气道时,应当采用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标准设计,并优先选用我区的标准设计。不得选用其他的排气道。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采用原图集桂05J601,桂05J602标准设计选用住宅排气道的工程项目,可按原设计进行。
三、作坊式手工生产的排气道因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效率低、壁厚不均匀、质量不稳定,根据原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及相关产业政策,自2011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本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工程中使用;凡在本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排气道产品,应当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书》,并列入自治区建设新技术推广目录,否则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四、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排气道的管理,组织协调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住宅排气道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设计或标准规范要求的排气道,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