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1〕5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区直、南宁铁路局房改办: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增强承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方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施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范围实行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处悬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公开承诺牌”。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公开承诺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事项
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施工企业名称;企业分管质量、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取样员的姓名;项目举报投诉电话等。
(二)承诺内容
⒈ 严格实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进度,确保交付合格工程。
⒉ 严格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⒊ 坚持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节能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使用。
⒋ 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⒌ 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制度,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⒍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保证生活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⒎ 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三、本项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于2011年7月5日前完成公开挂牌工作。
四、本项制度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