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1〕3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桂安委办〔2011〕31号)要求,我厅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了《2011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桂安委办〔2011〕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受监工程事故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50人以内;
(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力争控制在2.5人/百亿元以下;
(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四)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较大事故不超过2起;
(五)力争创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8个,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150个。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⒈ 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方面
(1)施工和监理企业相关资质、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和履职情况;
(3)施工和监理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7)施工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实施隐患排查整改的情况,监理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对项目部的定期检查情况;
(8)施工项目部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
(9)施工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⒉ 实体防护方面
(1)预防高处坠落方面
重点检查项目部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临边、洞口防护情况;脚手架架体内封闭情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设置情况。
(2)预防施工坍塌方面
重点是预防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卸料平台坍塌和房屋拆除引起的坍塌事故。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桂建安监理AL-02表、AL-03表和广西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对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和高大模板支架进行检查;检查拆除工程是否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塔吊用卸料平台是否自成受力体系,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构造措施,检查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是否采用钢管搭设,构造是否合理。
(3)预防起重机械事故方面
重点是预防塔吊、施工升降机倒塌事故和物料提升机引起的各类事故。重点检查塔吊、施工升降机是否经检测合格,是否经过登记备案,附墙和顶升是否经过验收,是否定期进行试验、维护保养;检查物料提升机是否进行了“一视频两联动”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4)预防物体打击方面
重点检查脚手架外立网防护是否严密,脚手板是否满铺,脚手板上是否乱堆杂物;出入口的防护棚、钢筋加工棚尺寸是否符合高处坠落半径要求;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是否合理;架子工上岗前是否经过教育,工作袋是否整理规范;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志。
(5)预防中毒和窒息方面
重点检查人工挖孔桩施工是否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的要求做好通风、用电、盖板、堆土、上下交通等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在开挖前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三、时段安排
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5月中旬之前。主要工作内容是:成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动员、部署。
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之前。各地、各施工、监理企业要按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有关标准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8月中旬至10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各地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查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第三季度的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中,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督查重点。
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11月中旬之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化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5月15日前,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情况、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报我厅备案。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特别要重视对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工程的指导。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把握好“一个中心,五个重点内容”。一个中心,就是专项整治工作要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中心。五个重点内容是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和中毒窒息等五类事故为重点。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状况。同时,要把专项整治和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日常安全监督、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四)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报道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我厅组织开展的全区执法检查情况,将通过开云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及时反馈,认真总结。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20日、11月15日前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按照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