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06]4号
各市建委(建规委、建设局),建设系统各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建科字[2005]1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桂建科字[2005]2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字[2006]0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定于2006年5月和10月对全区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计单位和审图单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和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树立节能建筑设计先行理念,从满足业主要求向满足规范要求转变,切实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各市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节能50%的设计标准;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各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范围和内容具体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2005年9月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二部分是2006年3月以后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重点检查第二部分。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四、检查时间
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2006年5月,检查范围是南宁市、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辖区内的甲级设计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阶段为2006年10月,检查范围是其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辖区内的设计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没有参加第一阶段检查的设计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区建设厅年底将通报检查结果。
(二)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三)各地应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六、为了进一步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有必要加强专业培训,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和正确使用相关软件的能力。为此,区建设厅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近期内召开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审图软件使用及答疑研讨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九日